日前,济南市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明确2018年,全市新建县区养老服务中心4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36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77处、农村幸福院100处。到2020年,每个县区建成1处县区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建成1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将现有镇(街道)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实施升级改造,建成500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1200处农村幸福院,基本形成以县区养老服务中心为骨干,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为支撑,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意见》中明确,根据“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和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现状,每个县区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在本辖区发挥兜底保障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区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集综合为老服务、中短期托养康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市社区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旧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成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将其打造成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改造升级现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按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完善提升服务功能,将其打造成为资质合格、功能完备的养老机构。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布局,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农村幸福院,将其打造成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综合性照料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在建设时间和方式方面,济南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3年完成,2018年、2019年各完成建设任务的40%,2020年完成建设任务的20%。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部实行项目化管理,县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列入市级重点工程,其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各县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市级每年年初下达当年建设任务,各县区按照任务要求,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相应用地指标,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县区养老服务中心可采取政府选址独立占地新建或利用存量房产改建方式实施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采取政府选址独立占地新建方式的,当年要完成选址、立项、招标并开工建设,次年11月底前建成,第三年5月底前投入运营;采取利用存量房产改建方式的,当年完成装修改造,次年5月底前投入运营。

  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由土地竞得人实施建设(同期开发项目应同步建设,分期开发项目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县区政府(或其民政部门);已建成住宅小区需配建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可采取购买、租赁、置换或利用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改造等方式建设,其中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于当年11月底前建成,次年5月底前投入运营,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于当年11月底前建成投用。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应登记在县区政府(或其民政部门)名下,其它养老服务设施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建立台帐,统一登记管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县区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须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须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济南会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列为全市重点督查事项。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对镇(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实施问责。各县区政府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