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新政:还清房贷前禁一次性提取余额

9月3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商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

济公积金新政遭误读 市民抢搭“末班车”疯狂套现

9月9日,济南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人流涌动,往来市民的目光被大厅内外“春运”般的人群所吸引。这不是春运,而是公积金新政出台后,济南市民对公积金新政策的集中反映。

事件回顾

<b>9月3日——济南公积金新政10月1日正式实施</b>
9月3日——济南公积金新政10月1日正式实施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及《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商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新政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b>9月4日——市民蜂拥提取公积金余额</b>
9月4日——市民蜂拥提取公积金余额

济南公积金新政出台第二天,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便开始出现大批前来提取公积金余额的市民。不少前来公积金服务中心的市民对于新政策都是不甚理解,但又害怕将来不好支取,因此想抢在新政实施前赶搭“末班车”。这一排队提取公积金余额的热潮从4日开始延续至今,仍未见消退之势。

<b>9月9日——两类人群提取公积金可延至2014年</b>
9月9日——两类人群提取公积金可延至2014年

为了应对公积金余额提取“热潮”,济南公积金中心发布补充公告,将两类人群(今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且未办公积金贷款者、今年9月30日前取得购房全额发票或房产证的有公积金贷款者)的公积金提取时间可延至2014年3月底。

<b>9月11日——济南公积金中心公开致歉</b>
9月11日——济南公积金中心公开致歉

补充公告出台后市民对于新政仍然不甚理解,排队提取公积金余额的“热潮”未见丝毫减弱。为此,9月11日下午济南公积金中心举行新闻通报会,公开向市民致歉,并对新政首次进行了官方解读。

乐居关注

济南新浪乐居#乐居直击#【济南公积金新政】乐居记者走进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已是人满为患。虽有新政但不要盲目“挤提”: 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提前还贷的,可提相应余额;正常还贷的,满一年提一次,总额不超还款额;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不超实际支出)。
9月9日 09:42
济南新浪乐居#乐居直击#【警察出动!济南公积金大厅人满为患】9月9日上午,济南公积金服务大厅“爆棚”,据了解,前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市民最早的凌晨四点多就已经过来排队了。百米“长龙”伸进了附近小区的院子,市民抢搭新政“末班车”,乐居提醒亲们,看清通告,不要盲目“挤提”哦。
9月10日 09:36
济南新浪乐居:【李老师公积金提取记】济南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发布以来,公积金服务大厅每天都会迎来上千名市民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天会发放1100个号码,李老师总结提取公积金的三大法宝:一要早二证件齐全三要有耐心。今天我们跟随李老师的步伐,记录了提取公积金的整个流程。感谢@山东黄金李松年
9月12日 14:10

两种情况可以延期提取

1、凡因购买自有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的。

2、有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所贷房屋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全额发票或房产证的。

一种情况不享受延期

因购房提取公积金没有使用公贷,有关凭证在9月30日前没有满三年,但到了10月新政开始实施后有效凭证满三年的。

公贷未还清两方式可提公积金

1、市民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还款本息。

2、在还贷半年后,可以提前还款,随后可提取公积金。

热现象

排队“热”
    公积金新政的消息一出,市民立刻扎堆提取公积金余额。据现场网友反映以及乐居的实探,9日时上午不到8点就拍出了5、600人,最早有上午4点就来排队的市民,队伍甚至排到了隔壁的院子里。而公积金中心的接待量也从平时的每天600人左右飙升到1500人次。现场一眼望不到头的“长龙”,让人有如穿越到了3月时的房产交易大厅
发票“热”
    公积金新政不仅使得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飙升,也影响到了其他相关行业人员的工作。由于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需要购房者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作为凭证,因此不少购房者也扎堆去到楼盘项目开购房发票
    有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就向新浪乐居反应称,每天前来项目排队开购房发票的人比平常多了很多,一天要审核十几二十个开发票的单子,“看的我眼花缭乱,真的要吐血身亡了,政策调整让整个业务链条上的人都忙的不可开交,是不是应该有更合理的安排”。
吐槽“热”
    对于济南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的一系列动作,网友几乎一边倒地给了“差评”。在新浪微博上,不少业内人士和普通网友都对新政提出了各种诘问,大家纷纷质疑政策出来前为何没有缓冲期;公积金中心又为何不在一开始就解释清楚,非得到人多失控了才道歉了事。微博上人气颇高的任志强也对市民扎堆公积金中心的现象给与了一个“爆”字的评价。

冷思考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工资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金融业务及相关具体手续。

    第二章 缴存登记管理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审核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的行为。
        第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外国人,属上述单位在职职工的,可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享有与所在工作单位在职职工同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权益。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财〔2010〕433号)和《关于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1〕865号)的规定要求,军队在职文职人员和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审核手续。
        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到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更换经办人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缴存登记应提供资料:
        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3、设立个人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下凡需提供的复印件均按同样要求办理);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人力资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经营范围没有“劳务派遣”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代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代理公司只从事人事代理的还应提供被代理单位(与职工签署劳动人事合同的单位)的相关材料(本条款3、4、5项所列资料);
        9、军队单位登记开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证明,并提供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军官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军事保密且有部队代号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时,单位名称可使用部队代号。
        10、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及经办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的程序:
        单位登录济南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先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持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和相关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单位应自办妥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缴存银行为本单位及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手续。每个缴存单位及所属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代理公司可根据被代理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代理公司账户下分设二级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中从事劳务派遣类的,应按照不同缴存比例分设二级账户;只从事人事代理类的应以被代理单位(与职工签署劳动人事合同的单位)分设二级账户。
        单位缴存职工人数较多或管理需要的,也可申请在单位账户下设置二级单位账户。
        第七条 单位变更缴存登记。
        (一)单位发生下述情形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性质(单位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缴存银行、单位经办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下次办理汇缴等业务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应提供的材料:
        1依据变更事项填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3、变更缴存银行的,单位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经办人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新任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因单位变更事项引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缴存银行预留印鉴等其他需变更事项的,应同时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6、代理公司属人事代理类的,被代理单位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提供被代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变更缴存银行和单位经办人的,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其他事项的,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职工变更缴存登记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变更缴存登记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职工更正个人身份信息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及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 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一)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审核表》一式三份;
        3、股东会、清算组织或主管部门确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或明确清偿责任主体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4、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封存表》一式三份;
        5、单位注销或撤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原单位撤销终止批准文件和新成立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其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参见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应提供材料);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供与被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或清算组织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受理核准后对单位账户及其职工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
        2、单位应在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和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十条 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后,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至单位在缴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缴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全员(在职职工全员覆盖)、按时(每月随工资发放及时汇缴)、连续(无欠缴月份)、足额(按规定缴存工资基数和比例足额计缴)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为单位正常缴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可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各项权益。对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非正常缴存的单位(经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职工有权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并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上述两项之和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
        (一)单位汇缴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1、单位首次汇缴,经办人持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和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及交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汇缴核定和缴存入账手续。
        2、单位再次及以后月份汇缴,若缴存人数、汇缴金额无变化的,只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到缴存银行办理。
        3、单位汇缴当月,如有账户封存、补缴、托管、异地转出、销户提取、新增人员等情况的,应先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和办理程序办结后,再按变化后的缴存人数、缴交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补缴明细表》(各一式三份)、《汇(补)缴书》(一式四联)、交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新增人员,应提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和职工月平均工资证明材料以及新增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单位提前汇缴(预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单位可申请提前汇缴:
        单位因长时期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或因季节性生产、放假等因素,不便按月办理汇缴业务,且单位缴存职工相对固定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办理汇缴。提前汇缴只限于单位整体办理且一般最长为三个月、不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提前汇缴的人数、金额应与正常汇缴保持一致。
        2、应提供的材料:
        (1) 单位提前汇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应逐月分别填制《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其他材料同正常汇缴。
        3、办理程序:
        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前汇缴手续。缴存银行应按正常汇缴程序对提前汇缴资金逐月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1、单位缴存登记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 (简称开户补缴);
        2、单位被批准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逾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或个人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5、其他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1、单位以各种原因补缴、汇缴的月缴存金额 (含补缴金额与已缴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补缴年度最高月缴存金额上限。
        2、单位补缴时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缴未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不得只为少数或部分职工补缴。
        3、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户补缴时间原则上应从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并开始正常缴存当月。补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一般按照补缴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分别计算缴存金额。缴存工资基数不能确定的,可参照养老保险计缴基数或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单位应当自发生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之年(月)份起逐年(月)办理补缴,原则上不得跨越应缴年(月)补缴。
        5、上述补缴基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经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的特殊情况可按照另行规定办理。
        (三)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先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填写补缴申请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按照应补缴的时间顺序列出补缴明细,经公积金中心网上预审通过后,持下载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一式三份)和补缴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正式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持公积金中心审核手续及交款票据,到缴存银行办理补缴入账手续。缴存银行应按照公积金中心核准情况将补缴金额按年逐月计入职工账户。
        单位因经济效益原因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恢复缴存时,确无能力一次补齐以前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暂缓补缴。单位申请暂缓补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做出对以前年度欠缴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并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会议决议应附到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工会印鉴。
        (2)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暂缓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公积金中心现场调查核实。并自接到单位申请起20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书面回复。
        破产、撤销单位在清算期间、经批准暂缓补缴单位以及批准缓缴的单位在缓缴期内,当有职工办理退休等销户类提取或个人账户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这部分职工办理补缴。
        第十四条 对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委托各缴存银行进行催缴。在催缴后,当月仍不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恢复正常缴存。在书面催缴后仍不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缴存工资基数确定及其调整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应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新增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工资基数。
        (二)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当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工资基数。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汇缴前及时为其办理原账户转移手续并重新确定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申请免缴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部分。
        (一)申请免缴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上一年度至申请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册》(一式三份)
        (二)办理程序: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
        2、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公积金中心在30日内做出准予免缴或不予免缴的批复。
        同意免缴的,单位从批复之月起停止对免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但单位仍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缴存工资基数继续为职工计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有效期为一年,期满符合免缴条件的应重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恢复正常缴存。职工在个人免缴期间,因工资收入调整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从调整工资之月起恢复个人缴存。
        第十七条 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1、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保持不变。
        2、单位调整缴存工资基数时,不得突破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和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3、单位或职工账户封存的不进行基数调整,应在办理启封并补缴后,再进行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应根据新调整的职工缴存工资基数,重新计算职工缴存额,并据此填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到缴存银行办理缴存工资基数变更手续。

    第五章 缴存比例调整及缓缴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单位根据经济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一)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1、申请条件:
        (1)单位经济效益良好,一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和职工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
        2、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1)《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登记表》(一式三份);
        (2)按照拟提高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3)单位上一年度和至提出申请月份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高缴存比例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核准意见到缴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以上的情况。
        1、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继续实行原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
        (2)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2、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书面申请;
        (2)经单位内部公示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前两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会计年度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4)单位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职工劳动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式三份;
        (6)按照拟降低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3、办理程序: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在此基础上,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按照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核实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持公积金中心审批文件到缴存银行按照降低后的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未批准的仍应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执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延期条件的,应重新申请;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应恢复到原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可对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对连续两年获批准降低比例的单位,仍无力恢复到原缴存比例的,可在有效期满时按照降低比例规定程序申请重新选择较低的缴存比例,但最低不能低于5%。
        第二十条 单位缓缴
        (一)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
        3、单位连续亏损三年或发生严重亏损的;
        4、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二)申请缓缴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式3份;
        2、经单位内部公示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前三年会计年度报表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会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职工劳动工资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缓缴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缓缴,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在此基础上,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按照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核实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
        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间,停止为职工缴存和替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在缓缴有效期内,单位所属职工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为这些职工办理补缴。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执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延期条件的,需重新申请;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应恢复缴存,并应对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单位,可列出补缴计划,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补缴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批准手续的在缓缴期满恢复正常缴存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单位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账户合并
        (一)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应办理单位账户合并:
        1、同一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办理合并;
        2、 单位因合并、分设、解散、兼并重组等原因而并入另一单位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同一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账户合并的,参照个人账户转移、合并手续办理,被并单位账户按照账户注销手续办理。
        2、单位整体并入另一单位的,除上述材料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上级批准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或注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持批准材料到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账户合并和被并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账户封存
        (一)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账户封存: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进入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应在批准进入清算阶段之日起30日内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对单位账户封存。
        (二)应提供以下材料及办理程序: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进入清算期间封存的按照单位注销登记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缓缴封存的,按照单位缓缴审批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账户启封
        (一)单位有下述情形的应办理单位封存账户的启封:
        1、清算期间办理单位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在清算结束后,应在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单位账户注销等业务之前先办理单位账户启封。
        2、单位缓缴封存的应在缓缴执行期(为一年)满后,办理恢复汇缴前先办理单位启封。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账户封存后即停止职工集体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单位应在恢复办理其它住房公积金业务前,持单位账户启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启封手续。
        1、单位因清算期间封存的,在清算结束后,应提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或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单位关于清偿欠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与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相同)。
        2、单位因缓缴期满拟恢复缴存的,应提供单位恢复正常缴存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办理单位账户启封的同时,根据单位账户启封后拟办理的具体业务,分别按照有关个人账户转移、单位账户注销、单位汇缴及补缴等业务的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后续相关业务手续。
        3、缓缴单位恢复缴存时,应同时对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账户转移
        (一)发生下述情况的应办理单位账户(含单位账户下所属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变更缴存银行的;
        2、单位成建制转至济南行政区以外(简称异地转移)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1、单位账户转移申请及有关变更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凭证》(一式四联);
        4、单位职工账户转移清册并加盖单位印鉴,一式三份;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核准手续后,先到转出银行办理单位账户转出手续,再到转入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账户注销
        (一)发生下述情况的单位应办理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批准终止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2、单位成建制异地转移的,原单位账户应予注销。
        (二)应提供的材料:
        1、经股东会、清算组或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终结清算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或明确清偿责任主体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2、注销登记时公积金中心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审核表》;
        3、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册》(批量办理的汇总成清册)一式三份;
        4、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的,应提供与已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或清算组织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单位成建制异地转移的按照单位账户转移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情况的单位:
        (1)办理单位账户注销前,属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清算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属合并、分立和改制的单位暂时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清偿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
        (2)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账户余额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汇集制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册》。
        (3)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并分别为单位账户下职工个人账户办理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提取销户等手续。
        2、单位异地转移的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后,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到缴存银行办理相关账户转移和注销手续。
        3、单位账户必须为零人数、零余额状态下,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或自录用职工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缴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手续。
        职工设立账户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1、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持经公积金中心核准确认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开户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参见单位缴存登记章节)。
        2、已开户缴存的单位,新录用职工开户持《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职工本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缴存银行办理(参见住房公积金汇缴章节)。
        3、单位新增人员开设账户前,需先到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查询该职工是否已经开立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职工只能办理账户转移,不得再设立新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注销
        (一)有下述情况的职工应办理个人账户注销:
        1、职工因离、退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取并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的;
        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出手续的;
        4、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提取并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的;
        5、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提取并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的;
        6、职工因出国(境)定居已提取并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提取并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按照《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提取类型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审批后,持批准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本息支付手续或账户转出手续,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转移
        (一)有以下情形的应办理职工账户转移:
        1、职工调入本市(简称同城转移)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单位因合并、分立致使职工需要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3、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致使职工重新就业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4、职工调往济南行政区域以外(简称异地转移)单位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或从异地调入本地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5、因下述原因,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需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托管户,由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职工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辞职、开除、除名等)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1、同城转移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工作调动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新录用单位的证明信;
        (2)转出单位根据职工提供的转入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受委托银行名称等资料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职工本人和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持申报材料到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转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及相关手续从职工调入之月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异地(含电力、济钢、铁路分中心)转移。
        (1)转往异地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①职工调动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转入单位录用证明;
        ②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开户证明(须注明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城市单位全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③原工作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凭证 》(一式四联);
        ④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去原单位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转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接收地公积金中心的存款专户。
        (2)异地转入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转入单位在录用职工的当月即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正常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凭单位录用证明、异地转移申请及本人公积金账户明细(包括转入单位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及个人公积金账号),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开户证明》,交转出单位通过当地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入单位缴存银行登记转入职工个人明细账。
        (三)托管户转入、转出
        1、托管户转入。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1)根据单位终止的情形提供下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的文件;
        (2)单位终结清算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或明确清偿责任主体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封存表》一式三份;
        (4)《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联,填写时转出方为本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方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专用账号;
        (5)转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已终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还应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
        (7)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8)单位事实上已不存在,无法正常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撤销、解散、关闭的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材料,破产的凭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等)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入托管户审核手续,审核通过的,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托管户转入手续。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应提供经单位同意的职工个人申请、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到原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转入托管户手续。
        2、托管户转出。职工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后,应从托管户转出。可持录用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联)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出审核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职工持转移凭证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新录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托管户转出和单位转入手续。录用单位应从职工录用发薪之月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合并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已设立二个及以上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
        (一)账户合并的条件。需合并的个人账户必须都归属在同一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之下,如分属在不同单位的账户下的,应先将其他账户转移到同一单位账户之下后,再进行账户合并。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1、在同一单位账户下合并账户的,需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合并账户凭证》(一式四联),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到单位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同时将被并账户注销。
        2、不同单位账户下账户合并的,先办理转移手续。除提供同一单位账户下合并账户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凭证》(一式四联),先按照同城账户转移业务的有关规定,将被合并账户转移至现工作单位账户下,然后再办理账户合并和被并账户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个人账户封存
        (一)单位内部封存(仍保留在原单位账户之下)
        1、发生下述情况的职工应办理个人账户在原单位封存: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原单位应从停发工资的当月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职工与单位未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但已办理停薪留职、离岗学习、出国出境等手续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3)因撤销、解散、破产在清算期间单位账户封存的,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个人账户随之自动做封存处理。
        2、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1)职工账户在单位内部封存的,持《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到缴存银行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2)单位在清算阶段办理封存的,按照单位注销登记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二)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按照转移类业务中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托管户的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启封
        (一)有下述情形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1) 在单位内部封存的职工,在恢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当月,单位经办人在办理汇缴业务前,先为该封存职工办理启封。
        (2) 单位因进入清算阶段而致使账户整体封存的,在清算结束后,单位或清算组织的经办人在办理单位补缴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单位启封。单位账户启封后,其属下的职工个人账户则自动启封。
        (二)应提供材料:
        1、单位内部封存需启封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2、因单位账户启封而使职工个人账户自动启封的,提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或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内部封存需启封的,单位经办人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银行人员审核无误后,先办理启封手续,再办理汇缴业务。
        2、单位账户封存致使职工个人账户封存而需启封的,单位或清算组经办人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和查询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结息
        1、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转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年结计一次,结息年度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
        3、上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计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各缴存银行与缴存单位及职工个人进行年度对账
        各缴存银行提供缴存单位年度对账表和职工个人账户年度对账表(纸质或电子数据),交缴存单位。单位与银行核对账目并与职工个人核对确认。单位和职工个人如有异议的可到缴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查询核实。
        第三十四条 销户结息
        职工因离退休或异地转移等原因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在兑付或转出个人账户余额时一并结付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有权查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章 住房公积金错账更正及投诉受理

        第三十八条 错账更正
        (一)错账更正是指单位或个人多缴、少缴、重复汇(补)缴、错缴、错提、错转、串户及其他错账情形需要纠正的。
        (二)错账更正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错账更正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职工个人签字;
        2、办理错账业务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错账退缴凭证》一式四联;
        4、错账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职工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应提供职工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个人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交更正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协调缴存银行和缴存单位或职工个人按照错账更正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涉及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减少的按上述程序办理,涉及公积金账户资金增加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补缴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投诉处理
        (一)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向公积金
        中心投诉反映:
        1、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手续的;
        2、 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3、 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
        5、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规定的。
        (二) 投诉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报酬)发放有效凭证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情况。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法做出处理,并自受理投诉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单位批量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在提供规定的纸质表格外,还应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数据文档。公积金中心统一制作电子数据文档格式,方便各缴存单位使用。各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及时登记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封存等情况,并适时与缴存银行、公积金中心核对相关数据。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也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每年按签署协议的约定,以自动转账方式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其它储蓄账户(此种方式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一)办理条件: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贷款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职工及配偶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二)应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
        1、所有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薄)。
        3、委托提取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在缴存银行办理的其它储蓄卡。
        (三)提取时间: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根据与委托提取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和提取额度,将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提取人本人账户。

    第六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不得支付现金。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缴存银行负责身份证及账户的校验。
        第三十八条 批量提取的,可申请将提取资金划入单位结算账户,但单位应承担足额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在今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仍不偿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执行或执行其它财产。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产权(或共有产权),且使用性质为自己居住的住房。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直系血亲是指: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和子女。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Q:购买公寓能否取用公积金?

A:如果购买的是居住性质的公寓,可以在购买后按照相关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购买的是商业性质的公寓,则不能提取。


Q:买小产权房能否取公积金?

A:如果购买的是村改房等小产权房,由于无法提供发票和房产证,因此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Q:购房改房能取多少公积金?

A:具体根据购房时的房款总额确定,因为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金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


Q:商贷买房能否提取公积金还贷?

A:单纯商业贷款也可以每年提取公积金用于还款,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还款的总额。


Q:儿女买房子可以取父母的公积金吗?

A:如果父母和子女的户口还在一个户口簿上,儿女买房时就可以取用父母账户上的公积金。


Q:夫妻一方因购房提取过公积金,另一方提取时是否受影响?

A:因购房夫妻一方提取过公积金的不能再取,另一方还有再取一次的机会。


Q:因购房取公积金和因还贷取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A:市民购房后,可以因为购买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买一套房子只能取一次。 有贷款的市民,可以在购房还贷满12个月后,每年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取款额不得超过上一年还款总额。


Q:凭装修合同能否提公积金?

A: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况可以提取。装修明确可以提用公积金,翻修指的是把原有房屋拆掉重建,而大修指的是房屋的主体结构发生变化。


Q: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有效证明材料都有哪些?

A: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三项。如果没有房产证,必须是购房合同与发票同时具备;如果拿购房合同作为凭证,时间以此为准,与房产证没有关系。各种凭证均以开具时间为准。


Q:一次性提取余额后,未来缴存的公积金如何处理?

A: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存储后,产生的余额可以在未来购房时继续提取。如果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无法提取余额,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也可以在再次购房时根据有关条件使用。


Q:还贷多年未提取过公积金,能否按照累积的额度一次性进行提取?

A:公积金年提取额是可以累计的。例如一年还款25200元,三年中都在还款但没有提取过公积金,可以将三年的还款额累加在一起,一次性取出75600元。


Q:提取公积金需要多长时间?

A:公积金中心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调查核实,并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Q:公积金利息怎么计算?

A:A:公积金每年的结息日是在6月30日。上一年6月30日之前的,算往年的,按同档次的三个月定期存款计息。当年缴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因每个人贷款的时间、年限不同,也不尽相同。大体测算,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商贷的七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