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该办法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重点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如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将不再经企业手。未开立监管账户、未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企业,行政审批部门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办法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5日。
未签订监管协议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根据《监管办法》,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需从济南市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监管协议。未签订监管协议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根据工程进度调整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监管办法》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4个控制节点,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有了调整。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二分之一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调整为70%;取得《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5%;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8%;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时,监管终止。
对开发企业信用评定为AAA级的,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为支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符合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降低10个百分点。具备或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拨付节点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二分之一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60%。
买房和退房钱款均不从开发商过手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购人凭开发企业出具的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签订定金合同的,预购人凭通知单将定金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对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后,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如果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的定金、首付款如何退款呢?《监管办法》明确,对预购人解除购房合同,定金、首付款等预售款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提交解除合同退款申请,主管部门系统登记后,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通知单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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