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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物业新规征求意见!车位限购,拟取消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来源:乐居买房2021-10-29 21:18:41

       乐居买房讯 10月28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户业最多购买两个车位(库)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修改稿规定一业户最多两个车位(库)。

  该草案修改稿提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

  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停放需要。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违反本条规定出售车位(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合同备案。未取得合同备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车位(库)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实地标注。

  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配合

  该草案修改稿提到,物业服务人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消防、救护和专业工程抢险救灾救援等特种车辆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放行;公安、人防、行政执法等执行公务车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车辆,应当向物业服务人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说明事由并登记车牌号码、联系方式后,方可进入。

  探亲访友、邮件、快递等其他外来人员、车辆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说明事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但未与物业服务人商定临时停车位置的车辆不得进入。

  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小区设置人脸识别需业主知情同意

  该草案修改稿提出,物业服务人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物业服务手段。

  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条提到,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

  拟取消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草案修改稿提到,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区城市管理局和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均不得以清运装饰装修垃圾为由收取费用。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提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购置、租赁物业服务用房,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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