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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上新街城市更新项目启动征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来源:乐居买房2021-11-25 00:14:48

  乐居买房讯 11月22日,市中区上新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正式下达,正式启动居民征拆工作,这是济南市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首个下达征收决定的项目。

  根据摸底情况,上新街城市更新项目被征收房屋共606户,总建筑面积约3.3万平方米。由济南城市发展集团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中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济南城发市中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将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统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6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45天。

济南上新街城市更新项目征拆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博品晟雅苑小区(市中区王官庄街道,龙窝东路以西,规划路以北),期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山凹安置基地C、D地块(市中区白马山街道,东至白马山、西至京沪高铁、南至白马山铁路新村、北至刘长山路)。

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等

(一)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6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45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开始后,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对档选择安置房屋,选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项目选房方案另行公示。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按照《办法》的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相关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不再进行房改,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直管公房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且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其差价款计入土地熟化成本。

4.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搬迁交验空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月20日《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相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相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回的,进入收回程序;不同意收回或者自同意收回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未达成收回协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再履行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审批手续,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核减或注销手续。

(五)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无法达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但不符合项目规划的,可实行异地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五、符合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且符合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选定房屋进行安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标准:

1.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业单位自管房或已签订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

2.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以及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

3.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4.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的;

5.在本市他处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征收补偿核查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时未退出的;

6.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

7.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5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

8.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

9.所在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10.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

11.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

(三)申请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其资格认定工作将由专门小组负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地点、户型、面积

(一)住宅安置房源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分为现房和期房,其中现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博品晟雅苑小区(市中区王官庄街道,龙窝东路以西,规划路以北),期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山凹安置基地C、D地块(市中区白马山街道,东至白马山、西至京沪高铁、南至白马山铁路新村、北至刘长山路),具体安置房源的总平图、户型图详见附件4。

安置房源情况表

序号

地址

户型编号

套内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1

中博品晟雅苑(现房)

A1

43.8

58.4

2

中博品晟雅苑(现房)

A2

49.9

66.6

3

中博品晟雅苑(现房)

A3

55.1

76.8

4

中博品晟雅苑(现房)

B1

59.1

78.9

5

中博品晟雅苑(现房)

B2

63.9

85.3

6

山凹安置基地C、D地块(期房)

B3

65

85

7

中博品晟雅苑(现房)

C1

70.8

98.7

8

中博品晟雅苑(现房)

C2

71.3

99.4

9

山凹安置基地C、D地块(期房)

C3

75

101

10

山凹安置基地C地块(期房)

D

85

112

11

山凹安置基地D地块(期房)

E

95

114

12

山凹安置基地D地块(期房)

F

105

125

13

山凹安置基地C地块(期房)

G

115

134

14

山凹安置基地D地块(期房)

H

125

145

 (二)非住宅安置房源
非住宅安置一般为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产权调换的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协调购置产权调换房屋,并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款。
七、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法〔2017〕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临时安置费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予以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予以补偿;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予以补偿。

住宅房屋的基本设备设施已在房屋评估价值之内,不再评估;被征收人在基本设备设施之外新增设备设施价值可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能够迁移使用的应当迁移,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迁移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或迁移后价值明显受损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在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九、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货币集中签约期限开始起第1天至第4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货币集中签约期限开始起第41天至第6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产权调换集中签约期限开始起第1天至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在产权调换集中签约期限开始起第31天至第4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但因房改、房屋确权等非本人原因导致在上述时间节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依据搬迁交验空房的时间结合上述时间节点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

4.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以选房次日为签约期限起始日,结合上述时间节点顺延,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1天至第4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41天至第6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3.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61天(含)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货币补偿奖励。

4.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货币补偿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5.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但因房改、房屋确权等非本人原因导致在上述时间节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依据搬迁交验空房的时间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计算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1天至第4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41天至第6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61天(含)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四)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

2.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十、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选择现房(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四)选择期房(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拟定36个月,逾期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同时,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在签约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暂时安置现使用人。存在使用权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现使用人签订暂时安置协议,暂时安置协议应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存在产权纠纷的,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的,应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安置房屋由现使用人暂时使用等相关事项。

(六)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现使用人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房屋现使用人在签约期限内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搬迁费发放给房屋现使用人,其他款项由房屋征收部门暂为保管,待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办理。

(七)对于无租赁户的公有住宅房屋,只发放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费用和搬迁费用,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等费用。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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