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征地补偿情况应在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程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依申请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依法组织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拨付征地补偿有关费用、交付土地。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四至范围、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和异议反馈渠道、听证有关要求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并将《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一并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如果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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