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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万元!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来了
来源:乐居买房2022-07-21 09:48:40

乐居新媒体 济南讯 7月21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最高奖励50万元!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来了》,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山东省应急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101号),结合我市实际,济南市应急局牵头制定了《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具体来看,有以下六大要点。

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鼓励企业员工参与。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企业内部职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可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企业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企业拒不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职工可以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吹哨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履行“吹哨人”举报奖励职责,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

明确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民用爆炸物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房屋市政、城镇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煤矿、油气管道、火灾隐患十三个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照附件《济南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举报奖励标准》,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10万元至30万元、2万元至1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

对举报上述十三个重点行业(领域)中不属于附件规定奖励情形的,其中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其他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其中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2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举报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隐患的,奖励政策适用本款。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

明确举报受理原则。举报受理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邮政(办公)地址等信息,以方便举报人反映问题。举报人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一般应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应首先向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存在地)的区县(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区县(功能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法受理、不受理、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区县(功能区)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法受理、不受理、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进行举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按照管辖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受理并核查;有关部门对核查情况负责,并根据核查属实情况进行奖励;市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各部门办理市安委会办公室转交的职责范围内举报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范畴。

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可越级反映。

明确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作出具体奖励意见,并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明确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畴。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相关工作机制,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此外市应急局等9个部门还联合下发了《济南市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吹哨人”举报重奖激励制度,12个部门联合转发了省应急厅《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强调了举报查实违法企业要严肃责任追究,同时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济南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明确属地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有奖举报受理电话,制作相应的公告牌模板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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